國有企業的職工,除享有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義務外,還享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如下:
1、勞動法所賦承的: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2、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賦承的:企業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法律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國有企業的職工,除享有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義務外,還享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如下:
1、勞動法所賦承的: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2、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賦承的:企業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法律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有下列權利: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檔案資料。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1、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髮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
4、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5、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