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徵: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
2、是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將貨物由一港運至另一港所提供的運輸服務為代價,同時取得運費報酬;而託運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則以支付運費為代價。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雖然只有雙方,但卻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貨人。
4、通常屬於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海商法》第41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有下列特徵: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
2、是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將貨物由一港運至另一港所提供的運輸服務為代價,同時取得運費報酬;而託運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則以支付運費為代價。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雖然只有雙方,但卻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貨人。
4、通常屬於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海商法》第41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特徵:
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④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⑤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條件:
①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②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主要有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類:
(1)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此類合同適用於大宗貨物運輸。
(2)班輪運輸合同,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和證明的,因此,件雜貨運輸又被稱做提單運輸。
(3)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於不定期船運輸。
【法律依據】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託運計劃的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