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首要的,是貫穿於調整整個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類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首要的,是貫穿於調整整個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類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經濟主權原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調整整個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類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