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讓與人對讓與的財產無處分權。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財產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的情形即佔有委託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財產而將該財產出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
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於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財產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後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3、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善意應為“推定善意”,這一原則已為德國民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明文確認。第三人和佔有人(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行為時,根據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以及佔有的公信力,我們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負責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如不能舉證,第三人則為善意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4、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基於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行為。善意取得是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出讓人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透過有償的法律行為來實現,如果透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財產,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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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環流條件與區域性降水相結合的原則,凡在5月下旬至7月上半月的時段內,在北緯29-33°範圍內,經常有地面峰系活動,且連續兩週內有6天雨日,同時參考長江下游兩岸,各站候平均氣溫基本上穩定在22°C或以上的起始日,作為入梅日。也有以初夏季節中雨日、雨量、雲量等氣候要素的時間曲線上出現突增(即轉折點)之候(日)定為平均入梅候(日)的。
我國傳統方法上,入梅和出梅的確定是根據節氣結合干支來推算的。按照曆法規定,芒種後逢第一個丙日為入梅,小暑後逢第一個未日為出梅。如果芒種當天的天干為丙,則將該日定為入梅,小暑當日地支為未,則將該日定為出梅。我國古代對入梅曾有幾種規定,《瑣碎錄》“(閩人)立夏後逢庚日入梅。”《神樞經》:“芒種後逢丙日入梅。”《江南志書》:“五月芒種後遇壬入梅。”《田家五行》:“芒種後雨為黃梅雨”,則以芒種為入梅。上述入梅是日不同原因有二:一是地區差別;二是多年平入梅日期往往有所變化而致。我國目前曆書中,採用《神樞經》的說法,在天氣分析預報中,則往往指天氣形勢轉為梅雨形勢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