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1、出讓,出讓方式主要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劃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轉讓,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1、出讓,出讓方式主要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劃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轉讓,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透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