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如果沒有附期限,應一直有效。拆遷協議法律效力。生效條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這種情稱為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限到來前的違約,又先期違約,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
3、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正當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