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的是2004年8月28日。
2、我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最新的是2004年8月28日。
2、我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我國第一部義務教育法頒佈時間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1、1986年。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1986年7月1日起執行。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3、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