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標準各省市略有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幼兒園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應當賠償的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標準各省市略有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因打架受傷的,根據受傷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賠償標準。
一般規定:
(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了怎麼賠償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了怎麼賠償關鍵在於要首先確認孩子是怎麼受傷的。以此判斷幼兒園是否有過錯。
一、幼兒園有保護孩子的義務,如是幼兒園的疏忽造成的,幼兒園承擔全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係,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果孩子本身並無過錯,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如存在管理上疏漏,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過錯造成的,則幼兒園與小朋友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小朋友造成其他學生損害的,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監護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須分擔責任,二者之間是連帶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
三、如果小孩受傷純屬意外。雙方皆無過錯。應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果老師和保育員未擅離職守,已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有時,小孩的跌倒屬於瞬間發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並在第一時間將小孩送至醫院進行治療,說明幼兒園已積極採取措施救護受傷學生。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了家長怎麼處理
1、無傷大雅的磕碰,家長要在語言和精神上理解老師。孩子在家有幾個大人看護,也無法避免磕碰,更何況老師要照顧那麼多的孩子。如果孩子受傷情況不嚴重,對待老師的態度要以寬容為主。不僅可以教會孩子對他人寬容,也會讓老師非常感激,接下來會對孩子格外上心。
2、瞭解磕碰原因。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雖然老師盡全力看護孩子的安全,但年齡小的孩子協調性差,不懂得保護自己。孩子透過探索瞭解周圍事物,小班孩子對肢體的控制不靈活,難免會出現磕碰現象。中班孩子精力旺盛,喜歡跑跳,各項運動技能在跑、跳中得到發展。孩子不懂得保護自己,玩耍時橫衝直撞,磕磕碰碰在所難免。
3、不要埋怨老師。孩子受傷後家長一定不要衝動,要先搞清楚事情原委,儘量不要在孩子面前埋怨學校和老師。而是要藉此機會告訴孩子哪些事情是有危險的,讓孩子慢慢學會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