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鑑定結果對了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我國工傷鑑定等級,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鑑定結果下來後,可以據此向社保局申請工傷待遇,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書,傷殘鑑定結論,醫療費用發票等資料,然後就可以報銷費用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繳納社保,則這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一樣帶好資料找用人單位報銷。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
申請工傷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
1、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足額的工傷保險的,則等工傷傷殘鑑定書下來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在60個工作日內賠償給工傷職工或其家屬。
2、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或為足額購買工傷保險的,則工傷賠償是由單位承擔的。單位的賠償在你出工傷開始那天開始給你發工資,等有工傷傷殘鑑定書後可以馬上向單位申請一次性 ...
工傷鑑定結果一般是六十天內出結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 ...
工傷鑑定結果應當在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 ...
一般六十日內,最長九十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