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傳喚證要姓名,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在我國規定的傳喚證要姓名,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現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動不動就要離婚,有的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的優點及自己的不足。於是,離婚雙方經過思考,辦理復婚的情況也不少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辦復婚手續和初次結婚登記差不多,需要到民政局領取新的結婚證。復婚時候,雙方需要出具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申請辦理結婚證民政局會在雙方離婚證上蓋個戳記,把離婚證發回雙方當事人,不會收走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的原則是自我宣告、責任自負,並未對再婚人員(包括復婚)所持有的離婚證件作出登出或收回的規定。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相關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未規定收回離婚證。因此,登記結婚後離婚證由自己保管。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現在一些夫妻一吵架,動不動就要離婚,有的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的優點及自己的不足。於是,離婚雙方經過思考,辦理復婚的情況也不少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辦復婚手續和初次結婚登記差不多,需要到民政局領取新的結婚證。復婚時候,雙方需要出具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申請辦理結婚證民政局會在雙方離婚證上蓋個戳記,把離婚證發回雙方當事人,不會收走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的原則是自我宣告、責任自負,並未對再婚人員(包括復婚)所持有的離婚證件作出登出或收回的規定。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相關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未規定收回離婚證。因此,登記結婚後離婚證由自己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