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的條件包括: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壓行為兩種情形。
二、提起訴訟的股東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條件包括: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壓行為兩種情形。
二、提起訴訟的股東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條件如下: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定解散公司包括以下4個條件: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②股東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