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響的。父輩們有過刑事處罰記錄的,子女不能應聘一些如政法類的政審要求程度高的職業。如不能參軍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有影響的。父輩們有過刑事處罰記錄的,子女不能應聘一些如政法類的政審要求程度高的職業。如不能參軍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老賴被法院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法院會對老賴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等。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時,老賴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對老賴子女會有一定影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父親被判刑,會影響子女的政審,使子女很難進入國家單位工作,而且報考軍警學校也有限制。父親坐牢後案底終身無法消除的、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其子女很難透過政審。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