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兩年滾動是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如果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注意: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透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執業藥師兩年滾動是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如果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注意: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透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執業藥師考試可以滾動考四年。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透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