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覆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相關條文: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1、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覆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相關條文: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1、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覆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相關條文: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輕傷以上構成刑事案件,需追究刑事責任。鑑定為輕傷後需立案,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式,各個環節有嚴格的辦案時間期限。公安機關要對嫌疑人傳喚到案刑拘留,報請檢察院批捕。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嫌疑人在逃,公安機關需對在逃嫌疑人抓捕歸案。在此期間,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檢察院公訴部門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拿到輕傷鑑定證書就可以成功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