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道超出報稅時間,就要馬上申報。如果網上申報因超期而關閉,則需要去稅務局辦稅大廳手工申報並接受處罰。
【法律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道超出報稅時間,就要馬上申報。如果網上申報因超期而關閉,則需要去稅務局辦稅大廳手工申報並接受處罰。
地稅中:個人所得稅為每月的7日前;其他稅種為每月的10日前,在地稅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為每一季度後的那月15日前,為預交上季度所得稅;國稅中:增值稅為每月的10前,所得稅在國稅交納的話為每一季度後的那月申報期的15日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5號)規定,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費)的各稅(費)種2019年度具體申報納稅(費)期限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報納稅(費)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6月19日。
五、9月13日-15日放假3天,9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9月18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為星期日,12月申報納稅(費)期限順延至12月16日。有可能各省市的稅務機關報稅截止時間會存在些微變化,因此使用者最終還是需要以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