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罰款200,記2分。記住,千萬不要在堵車時進行超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罰款200,記2分。記住,千萬不要在堵車時進行超車。
交通法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但是如果同方向有2條以上的機動車道,車輛本身在右側車道行駛的,可以超越在左側車道行駛的前車。
商業房產在交易時可改為住宅房嗎,說明如下:
1、商業房產在交易時不可改為住宅房。
2、《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相關說明:
1、原則上,業主不可以將住宅用房改為商業用房。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或小區業主管理規約明確規定,業主不能將住宅改為商業用房的,則業主絕不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但由於建築物構造上的一體性,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2、《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住改商不是絕對的,在遵守法律、法規及業主管理規約的前提下,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可以住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