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可以起訴離婚嗎
夫妻能在外地起訴離婚嗎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外地可以起訴離婚嗎
夫妻雙方可以在異地起訴離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外地能起訴離婚嗎有什麼條件
可以在外地辦理離婚,但要以訴訟方式才可以。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那麼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願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夫妻中的哪一方都可以起訴離婚,這是離婚自由,屬於婚姻自由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夫妻一方出軌的能起訴離婚嗎
夫妻一方出軌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一方有冷暴力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方有冷暴力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必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受到冷暴力的一方能夠有證據表明,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妻子已經懷孕起訴離婚嗎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分居半年可以單方面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夫妻分居不是判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 ...
懷孕7個月可以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見,女方在懷孕7個月時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男方不可以。 ...
夫妻能同時起訴離婚嗎
按照法律規定,起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要滿足起訴的條件,法院一般會予以立案,也就是說,夫妻可以同時起訴離婚。
具體到程式如何進行,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駁回一方的起訴。
第二、動員一方撤訴或中止審理。
第三、兩案合併為一個案件審理。
但對於同一婚姻關係不適宜同時進行審理,也沒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