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屬於外國投資者所有,即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貨幣或者其他法定投資方式投資,全部財產所有權屬於外國投資者,這使外資企業既區別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區別於完全由中國投資者投資舉辦的企業。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屬於外國投資者所有,即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貨幣或者其他法定投資方式投資,全部財產所有權屬於外國投資者,這使外資企業既區別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區別於完全由中國投資者投資舉辦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裡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獨自投資經營的企業。外資企業是一個100%的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它不包括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專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