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辦

什麼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的個人債務怎樣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誰還

  對於夫妻一方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另一方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的一方承擔,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時債權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償,那麼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夫妻一方虛構債務的認定:   1、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2、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3、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 ...

夫妻一方賭博債務怎麼處理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賭債所欠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夫妻一方賭博所負的債務,因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所以應該由舉債人自己承擔,夫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

半路夫妻一方去世債務怎麼分

  半路夫妻一方去世,債務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由生存的一方承擔連帶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夫妻一方債務一定是雙方還嗎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 ...

夫妻一方炒股債務認定是怎麼樣的

  夫妻一方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

夫妻之間個人債務包括了什麼

  夫妻之間個人債務包括以下情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處理有以下兩種情形:   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產的,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