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五)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五)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夫妻之間分居多久都不算離婚,婚姻關係是不會自動解除的。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一般會准予離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之間分居多久都不能算離婚。《婚姻法》只規定了兩種離婚程式,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和到法院訴訟離婚。
雖然夫妻之間分居兩年是離婚的條件之一,但是想要離婚前提必須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