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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

  按照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

  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l)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怎麼才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應由個人 ...

賭博欠的債是夫妻共同債務

  不是,是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闡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在我國法律法規所保護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中,違法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受我國法律保護。而賭債正是屬於違法債權債務範疇。與此同時,夫妻一方因賭博所負的債務,實際並未用 ...

怎麼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 ...

什麼債務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一方的婚前債務 ...

惡意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分割

  惡意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平等分割,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如何界定離婚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 ...

一方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