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需要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需要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以下情形: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五)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六)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七)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八)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