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舉證需要的證據有:
1、借條等憑證,借時是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需要的證據有:
1、借條等憑證,借時是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我國法律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為履行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3、夫妻購置家庭用品、修繕房屋及為支付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