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智慧財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於一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一種額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2)就智慧財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這一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3、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 ...
共同財產有以下這些: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
夫妻法定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報酬,此外,用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範圍,
2、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3、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
夫妻共同財產有下列規定:
1、《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 ...
財產刑與夫妻共同財產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涉及到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產需要進行財產刑的判決時,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侵害。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