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分配原則有: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給予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遺囑的話,遺囑優先。參見《繼承法》“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沒有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參見《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需要考慮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時,孫輩代位繼承的情況,以及盡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的繼承權。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 ...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 ...
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 ...
夫妻一方死亡的,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 ...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