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夫妻離婚了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夫妻離婚了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是否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為個人債務。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於分公司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