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戶籍管理相關政策,原則上,可以自由地將小孩的戶口上在父親或者母親任何一方的戶口上,無論雙方是居民戶口還是農業戶口(農業戶需經村社組織同意)。
2、在這個大原則上,如果其中一方為集體戶,又有一個補充原則。兩方中,有獨立戶的則不能上在集體戶,都是集體戶的有單位集體戶則不能上人才市場集體戶,如果都是單位集體戶或者人才市場集體戶的可以自由上在任何一方。
1、根據我國戶籍管理相關政策,原則上,可以自由地將小孩的戶口上在父親或者母親任何一方的戶口上,無論雙方是居民戶口還是農業戶口(農業戶需經村社組織同意)。
2、在這個大原則上,如果其中一方為集體戶,又有一個補充原則。兩方中,有獨立戶的則不能上在集體戶,都是集體戶的有單位集體戶則不能上人才市場集體戶,如果都是單位集體戶或者人才市場集體戶的可以自由上在任何一方。
非婚生育嬰兒申報戶口,根據以下具體情況辦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登記齊全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二)對《出生醫學證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記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三)《出生醫學證明》上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要求隨未明確的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的:
①憑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
②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沒領證意味著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上戶口需要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根據規定,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所以這種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戶口的,沒有領證也可以去上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