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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是什麼意思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什麼意思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製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夫妻約定財產製債務如何分配

  離婚夫妻約定財產製債務一般應當共同償還,前提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指哪些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透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夫妻約定財產公示制度是什麼

  夫妻約定財產公示制度是指法律允許夫妻以契約的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所有關係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夫妻法定財產製的對稱。夫妻約定財產公示制度體現了平等、自願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是合同,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 ...

婚內夫妻約定財產何時有效

  婚內夫妻約定財產自雙方簽字以後即刻就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

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嗎

  夫妻可以透過約定的的方式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 ...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條件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條件為: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個人特有財產製以及約定財產製。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概括現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後所得;第三, ...

怎樣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有效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有法律效應嗎

  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是有法律效應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