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應先寫明雙方的個人資訊,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然後再寫明雙方的全部財產,例如房產、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並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對財產的分配作出約定。最後夫妻雙方確定財產協議內容後,簽署雙方姓名,此財產協議即刻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協議應先寫明雙方的個人資訊,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然後再寫明雙方的全部財產,例如房產、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並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對財產的分配作出約定。最後夫妻雙方確定財產協議內容後,簽署雙方姓名,此財產協議即刻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首選,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其次,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