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雙方協議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或透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兩種方式,沒有自動離婚一說,無論夫妻雙方分局多久,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如果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雙方協議離婚,然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或透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兩種方式,沒有自動離婚一說,無論夫妻雙方分局多久,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如果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關係只能透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
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夫妻之間分居多久都不算離婚,婚姻關係是不會自動解除的。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一般會准予離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