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剛生的嬰兒一般歸母方撫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夫妻離婚後剛生的嬰兒一般歸母方撫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1、按新婚姻法規定,夫妻結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應該是寫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正常情況,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如果寫名字一方有一個人出資的證據,就可以判為男方或女方個人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3、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