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失信人員對其子女的限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可以看出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也是很大的,比如: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2、限制子女考公務員,在報考時會被限制無法正常參加考試;3、限制子女就讀消費高的私立學校;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徵信時,發現是失信人員的子女求職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