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失業指的是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分離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勞動者的生產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無法發揮,不僅浪費社會資源,還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狹義的失業指的是有勞動能力的處於法定勞動年齡階段的並有就業願望的勞動者失去或沒有得到有報酬得的工作崗位的社會現象。
失業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失業指的是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分離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勞動者的生產潛能和主觀能動性無法發揮,不僅浪費社會資源,還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狹義的失業指的是有勞動能力的處於法定勞動年齡階段的並有就業願望的勞動者失去或沒有得到有報酬得的工作崗位的社會現象。
1、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又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4、可知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前次失業沒有申領過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過則必須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如滿足條件,原有繳費時間和當期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並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領取過失業保險還可以領失業補助金。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雖然有失業保險金領取,但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失業人員,即使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很多也是無法繼續找到工作的,只能依靠自謀職業或是靈活就業。
3、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男性達到了55週歲,女性達到了45週歲的,家庭經濟仍然比較困難,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有困難的,仍然可以申請4050社保補貼。
4、對於申請4050社保補貼的人員,不但包括失業人員,同時也包括家庭困難的4050困難人員,城市低保家庭和零就家庭等困難人員。
5、達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最高可以按照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計算出的繳費金額進行補助,最高的補助金額可以達到繳費金額的三分之二,最長補助年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