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丟了還給可以補辦。【法律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失業登記的範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一)年滿16週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四)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失業證丟了還給可以補辦。【法律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失業登記的範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一)年滿16週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四)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就業失業登記證簡稱《失業證》,丟失可以補辦。辦理程式如下:
一、失業人員遺失《失業證》需刊登作廢宣告,登報後,到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補發手續。
二、辦妥補發手續的,帶一寸免冠照一張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補發新證。
三、補辦失業證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及戶口本影印件;
2、居委會的證明;
3、二寸免冠照片一張;
4、失業申請表。
軍人轉業證丟失地方無法補辦,必須由本人聯絡原部隊予以補辦。
補辦轉業幹部和退伍士兵手續應提供:
1、武裝部提供的入伍、退伍證明。
2、人事或民政部門提供的轉業、退伍安置證明。
【法律依據】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週歲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