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
2、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係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
3、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
4、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
2、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係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
3、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
4、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金領取的標準:《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一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群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