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私募基金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透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檔案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透過信託契約來規範。契約型私募基金其實屬於一種信託式的私募基金,屬於代理投資制度的基本範疇。
契約型私募基金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透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檔案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透過信託契約來規範。契約型私募基金其實屬於一種信託式的私募基金,屬於代理投資制度的基本範疇。
1、發改委。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釋出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範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
2、證監會。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鑑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
3、商務部。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
4、銀監會。
1、陽光私募基金是一種相對規範化、透明化的私募基金。在發行渠道方面,它是藉助信託機構發行的;在監管上,也在監管機構進行了備案;在資金方面,則實現了第三方的資金存管。
2、陽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種規範化發展。在私募興起的時候,不少機構瘋狂擴張,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機制不健全,大量灰色的操作空間出現,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陽光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規範化發展發展的必然產物。
3、雖然如此,但是陽光私募基金在規範化、透明化上還是不如公募基金的,而在波動性上也要高於私募基金,因此即便有一隻陽光私募基金要你投資,大家也要注意其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