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結婚之後對於彩禮問題有的人還是比較糾結的,尤其是涉及到離婚的時候,來看看結婚半年女方提出離婚要退彩禮嗎?
1、從法律層面講
一般退還彩禮與結婚多久沒有直接的聯絡。不管男方與女方結婚了多久,什麼時候離婚,都不可以作為索要彩禮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僅僅是因為結婚半年就離婚的話,那麼女方在離婚時候可以退換也可以不退換,具體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2、可要求返還的情況
(1)雙方未領證:如果給彩禮之後,雙方並沒有領證的話,那麼雙方即不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因此這筆彩禮錢也就名不正言不順了,所以男方可以要回彩禮錢。
(2)雙方領證但未共同生活:雙方領證時候但是沒有同居生活,即便兩個人已經成為法律認可的夫妻,但是雙方並沒有盡到妻子和丈夫的責任,因此男方也有權要回彩禮錢。
(3)婚前給付彩禮錢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在結婚之前,因為給付女方想要的彩禮錢,最後導致了男方家裡生活困難的情況,那麼在離婚的時候男方也有權向女方討回這筆彩禮錢。
1、是否需要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注:所以最終是否退還要根據這三種情況,以及當地的結婚風俗和雙方最終的溝通情況。
2、要分情況對待
(1)結婚時間超過了一年,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彩禮是無法返還的。
(2)只訂婚並未結婚,如果解除婚約,無論是哪一方退出,那麼彩禮需要全部退還。
(3)結婚未超過一年的時間,雙方便離婚的話,那麼可以返還一部分彩禮。具體的返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正常情況下,離婚不能要求退還彩禮,但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女方需要退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