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法律條款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好意施惠法律條款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的區別:
1、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好意施惠行為,其行為物件是人的行為,而贈與行為,其物件是行為指向的物,單純的一個行為是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2、贈與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純粹的財產利益關係,而好意施惠行為大多涉及的是雙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鞏固等。
3、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訂立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贈與人必須是適格的法律主體。
4、好意施惠行為往往是出於好意,只是一種情誼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不受法律約束。而贈與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當事人不能隨便終止或拒絕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與買賣、互易等合同一樣,贈與合同也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
解除凍結財產的法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