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適用於其生效以前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並對這些事件和行為法律上的效果發生面向過去和未來的影響。如果新法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並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適用於正在發生的事實或者對在持續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來地加以改變,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則是不溯及既往。狹義的溯及力僅指溯及既往,廣義的則還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適用於其生效以前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並對這些事件和行為法律上的效果發生面向過去和未來的影響。如果新法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並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適用於正在發生的事實或者對在持續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來地加以改變,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則是不溯及既往。狹義的溯及力僅指溯及既往,廣義的則還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一、侵權責任法的適用範圍。
1、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2、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侵權責任法的溯及力。
1、《侵權責任法》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而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之前的有關法律規定;
2、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關於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也就是說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國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佈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