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只能領取一個。
2、如果你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3、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月,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領24個月,但如果領了6個月後,再就業再參保,再失業,又可以領5個月,則24-6+5=23個月,即第三個可以申領23個月。
1、不可以,只能領取一個。
2、如果你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3、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月,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領24個月,但如果領了6個月後,再就業再參保,再失業,又可以領5個月,則24-6+5=23個月,即第三個可以申領23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一種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只要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享受到該待遇。那麼,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呢?一起去看看。
失業金領取 據瞭解,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具體流程如下: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照片以及解除勞動關係材料,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社保機構予以登記審查,對於符合領取條件的方能領取到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取條件有哪些?
目前,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進行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其次,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失業人員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