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預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果股東會決議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這時應以股東會決議為準。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預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果股東會決議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這時應以股東會決議為準。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預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1、訴訟代表人是眾多當事人一方推選產生的;
2、訴訟代表人只是當事人中的一員,因此不具有律師資格;
3、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