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方法如下所示:
1、稽核“購貨單位名稱”是否為本公司名稱全稱、“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開戶行及賬號”等專案填寫是否正確。
2、同時取得發票聯及抵扣聯,並是否為運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各聯均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字軌號碼一致,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各專案填寫齊全、正確無誤,票面金額與實際支付的金額相符,兩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3、開票日期至本單位到稅務機關認證日不得超過90天。
4、不同商品或勞務名稱
稽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方法如下所示:
1、稽核“購貨單位名稱”是否為本公司名稱全稱、“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開戶行及賬號”等專案填寫是否正確。
2、同時取得發票聯及抵扣聯,並是否為運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各聯均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字軌號碼一致,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各專案填寫齊全、正確無誤,票面金額與實際支付的金額相符,兩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3、開票日期至本單位到稅務機關認證日不得超過90天。
4、不同商品或勞務名稱
偽造會計憑證或賬簿: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會計憑證的行為。 主要表現有: 1、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 2、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製作假髮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 3、由於會計人員稽核不嚴或翫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髮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變造會計憑證或賬簿 :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 1、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 2、利用計算機、影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 3、由於會計人員稽核不嚴或翫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明確經濟責任人的書面證明,是登記 賬簿的依據。填制和稽核憑證,是為了保證會計記錄真實、可靠、完整、 正確而採用的方法。它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專門方法,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 方式。對於任何一項經濟業務事項,都應根據實際發生和完成的情況填制 或取得會計憑證,經有關部門和人員稽核無誤後,方可登記賬簿。填制和 稽核憑證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