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洛維尼亞,文化有著特殊的歷史和社會意義。斯洛維尼亞人民能將自己融入一個國家並生存下來,主要是因為他們的文化及其共同的語言——斯洛維尼亞語。語言和文化彌補了斯洛維尼亞數個世紀以來沒有自己的國家和政治機構的缺憾。斯洛維尼亞即使不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也是為數不多的幾個以文化日作為國定假日的國家之一。
在斯洛維尼亞,文化有著特殊的歷史和社會意義。斯洛維尼亞人民能將自己融入一個國家並生存下來,主要是因為他們的文化及其共同的語言——斯洛維尼亞語。語言和文化彌補了斯洛維尼亞數個世紀以來沒有自己的國家和政治機構的缺憾。斯洛維尼亞即使不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也是為數不多的幾個以文化日作為國定假日的國家之一。
斯洛維尼亞是前南斯拉夫聯邦經濟最發達的共和國。
【居民生活習慣】斯洛維尼亞人民勤奮能吃苦,踏實肯幹,精打細算,家庭觀念強;在與人的交往中彬彬有禮,不善言辭。斯洛維尼亞人消費慾並不很強,但對葡萄酒情有獨鍾,歷史悠久的釀酒傳統形成了斯洛維尼亞的"酒文化"。
【對外經貿關係】對外貿易在斯國民經濟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外貿總額接近國內生產總值,1995年斯外貿額甚至超過了國內生產總值。1999年外貿總額為185億美元,其中出口85億美元,進口100億美元,逆差15億美元。
斯對外貿易集中在鄰國和西方發達國家,對發達國家的出口和進口額均佔其進出口總額的70%以上,其中歐盟佔相當比重,其最大貿易伙伴依次為:德國、義大利、法國和奧地利。
主要出口產品為:電力機械和電器、運輸工具、化工產品、紡織口、木製品、醫藥品、食品、黑色冶金、紙張和紙漿。
主要進口產品為:運輸工具(主要為小汽車)、電力機械和電器、機械裝置、化工製品、石油和天然氣、農產品、金屬加工品等。
斯加入了"中歐自由貿易協定組織"(CEFTA),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保加利亞、馬其頓、波羅的海三國和以色列已經簽訂或正在商籤自由貿易協定。斯同歐盟簽訂了聯絡國協定,除部分橡膠、舊輪胎、皮革及人造革服裝及附件、木板及膠合板、鞋、鋼管、銅、鋁、鋅、銅線材、電機、發電機、拖車和半拖車、傢俱及部件外,斯工業品可自由向歐盟出口,免除進口關稅,到2000年,歐盟對從斯進口的所有工業產品均取消進口關稅。
【對外經貿管理體制】斯洛維尼亞按市場經濟原則對原外貿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國家透過法律手段對外貿進行管理。斯負責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政府部門是"經濟關係和發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Development)。此外,以下幾個政府部門也參與外貿政策的制訂和執行:農業和林業部參與農業方面進口政策的工作(進口稅、進口數量限制);財政部參與海關法、關稅法、信貸政策和外債政策的工作; "斯洛維尼亞銀行"(Bank of Slovenia)負責"托拉爾"匯率、信貸方面政策的執行監督和控制。
另一個重要的機構是"斯洛維尼亞經濟聯合會"(Chamber of Economy of Slovenia)即:斯洛維尼亞商會,也稱"經聯",是獨立的專業商會組織,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實行強制會員制,所有在斯註冊的企業,不管其規模和所有制性質,都必須加入經聯。斯經聯共有13個地區分會和25個行業分會。其主要任務是:在同政府就制訂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談判中代表經濟界的利益;促進對外經貿合作;為會員提供各種資訊、諮詢服務;在同工會談判中代表僱主的利益;開展對企業職工培訓活動。在促進對外經貿合作方面,經聯可組織國內經貿團組出訪,接待國外經貿團組的來訪,為國內外客商提供諮詢,組織國內企業出展等。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經聯對政府制訂貿易政策有一定的影響力,參與政府確定進出口配額的數量,負責進出口配額商品的配額招標和分配工作,其行業分會(按商品分類)不但協調會員企業的外貿業務,而且也協調內貿,對外貿易的仲裁機構設在經聯。
斯洛維尼亞進出口商品分為自由進出口、受配額管理和受許可證管理三類,絕大部分商品為自由進出口商品。
【海關制度及稅率】斯洛維尼亞海關使用《國際商品統一編號》規則對商品實行編號。
斯海關法接近歐盟的海關法規。 海關關稅從0%~25%不等,平均關稅為10%。另外,斯對某些商品還實行"關稅配額",在"關稅配額"的範圍內批准免稅或減稅進口一定數量的商品。政府還可根據國際條約對不發達國家的商品進口確定更優惠的關稅稅率。
【商品檢驗】斯洛維尼亞對進口商品的質量、外觀、包裝和花樣品種等要求較嚴。1991年斯洛維尼亞科技部組建了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標準計量局。
斯洛維尼亞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通訊標準組織》(ETSI)的成員,還是ISO歐洲分會(CEN)和IEC歐洲分會(CENELEC)的聯絡國。
斯洛維尼亞對以下機構頒發的檢驗證書予以承認:
―國際檢驗和認證組織成員管理下的實驗室;
―如不是國際組織管理下的實驗室,則須是歐洲實驗室(Europea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EAL)授權的實驗室;
―根據與斯標準化局或其他有關機構簽署的相互承認試驗資料的雙邊協議,有權簽發國家認證資料的實驗室;
―歐盟委員會公佈承認的實驗室;
―斯標準化局授權的實驗室。
1.機電產品檢驗。 斯規定進入斯市場的進口機電商品須附帶保修單、使用說明和斯進口商或外國出口企業在斯代表機構或外國企業在斯的代理商印製的被授權負責維修該產品單位的通訊地址,產品資料須用斯文印刷,產品標誌也須用斯規定的文字印刷。對一些產品,主要是機電、建材和勞保用品,包括: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可引起無線電波干擾的閉路電視共用電線系統、水泥、建築用板材、呼吸系統保護裝置,電梯、防火頭盔、安全帶、機動車剎車片和拖車等,必須經斯標準化局授權的機構檢驗並加貼SVN(國際標準組織給予斯洛維尼亞的標誌)標誌後才能進入斯市場。
2.衛生檢驗。 斯對食品和部分消費品實行衛生檢驗。需要檢驗的食品包括所有食品和飲料,消費品包括:①器皿、附屬物(Accessories)和包裝材料;②玩具;③個人衛生用品,臉部和身體化妝品;④清潔和消毒用品;⑤菸草製品。主要檢驗微生物指標、新增劑、有害金屬、殺蟲劑含量、荷爾蒙、抗生素、其他有毒成分、飲食衛生等。
此外,有關消費品的重要資訊包括產品的性質、成分、色素、防腐劑和其他新增劑含量必須在包裝上標明。
3.動物及其製品檢疫。動物檢疫範圍包括:活牲畜、肉、肉類製品。
斯法律規定,斯與外國活牲畜進出口,應由雙方動物檢疫部門簽訂有關動物檢疫協定,具體商定進出口時應向對方提供的檔案,尚未簽署類似協定前,斯對外國活牲畜進口檢疫很嚴,每頭牲畜均須提供健康證明和國際通行的動物檢疫證書。
由於中、斯兩國尚未簽署動物檢疫協定,中國在歐盟國家檢疫部門登記的產品,原則上可自由進入斯境,未在歐盟國家檢疫部門登記的產品,在進入斯洛維尼亞前需向斯動物檢疫部門登記。
4.植物及其製品檢疫。 植物及其製品檢疫包括:活的植物及其枝葉;種子;用於栽培的植物;木材及其製品;泥土和肥料。 斯洛維尼亞是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羅馬公約》(IPPC)、《歐洲和地中海植物保護組織》(European&Mediterranean PlantProtection Organizatlon)成員國,同時與"中歐自由貿易協定組織"(CEFTA)成員國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和波蘭簽有《植物檢疫和保護合作協議》。
【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斯洛維尼亞是《保護工業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等多項國際公約的簽署國,並自1992年起通過了斯洛維尼亞的《工業產權法》、《專利頒發實施細則》、《商標頒發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檔案。
1.專利。斯洛維尼亞承認《專利使用條約》(PCD)成員國的實質審查,在PCT成員國範圍內,專利申請人可憑包括中國在內的78個成員國中任何一國的專利申請在其他成員國內申請專利權。斯在申請專利上採用期限為12個月的優先原則。
專利申請人可向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專利,斯智慧財產權局在收到專利申請後18個月公佈專利權,加急申請最短時間為3個月。
斯專利權期限一般為20年,但在第9年時還需提供有關檔案,證明該專利已經過合法的審查。同時也可申請短期專利權,期限為10年。
外國人在斯申請專利,必須透過斯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如果外國人己在PCT成員國中取得了專利權,只需提供在取得專利權國家申請專利時的所有檔案(英文)和委託代理機構的授權書即可。
專利申請費約為90美元~150美元,包括頭兩年年費,自第3年起至第20年每年專利年費由30美元逐年上升至1200美元。
2.商標。 斯洛維尼亞承認《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實質審查,在商標專用權問題上採用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並充分考慮使用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斯在商標專用權申請上採用優先權原則的期限為6個月。
商標註冊申請可向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局提出,自智慧財產權局確認的申請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商標註冊後,專用權期限為10年,並可無限延期。
外國人在斯申請註冊商標,必須透過斯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如果外國人已在《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中取得了註冊商標專用權,需提供在已註冊商標國家的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有關商標的詳細說明和委託代理機構的授權書(均用英文)。 註冊商標申請費(3類以內)約為300美元(3類以上的,每類另加20美元),包括10年年費,集體註冊商標申請(3類以上)約為500美元(3類以上的,每類另加65美元)。註冊商標(3類以內)延展10年費用為200美元,3類以上的,每類另加70美元。
3.外觀設計權。斯洛維尼亞承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國際儲存海牙協議》成員國的實質審查。斯在外觀設計上採用優先權原則的期限為6個月。
外觀設計權可向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局提出,自智慧財產權局確認的申請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外觀設計權期限為10年,但在第5年時需辦理延期手續。
外國人在斯申請外觀設計權,必須透過斯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
外觀設計權申請費用約為120美元,包括5年年費,延展5年費用為60美元。
【產地證標準】斯洛維尼亞產地證由斯經聯(商會)及其主要地區分會簽發。下列商會簽發的產地證有效:盧布林雅那商會、科佩爾商會、克拉尼商會、馬裡博爾商會、新戈裡察商會和採列商會。產地證中須標明:出口商、收貨人、運輸細節(根據有關要求)、嘜頭和數量、包裝數量和種類、貨名、毛重及其他情況。產地證一般至少一式簽發兩份。
斯洛維尼亞原產地標準分為兩種,一種是用於關稅優惠國家的原產地標準(簡稱"優惠標準"),另一種用於非關稅優惠國家的原產地標準(簡稱"非優惠標準")。
1.優惠標準。 所謂"優惠標準"是指向除最惠國待遇外享受特殊關稅優惠的一些特定國家出口的斯產品原產地標準,"特定國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同斯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目前有"中歐自由貿易協定組織"(CEFTA)成員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波羅地海三國、馬其頓、以色列、保加利亞;第二類是同斯簽有聯絡國協定的歐盟國家;第三類是單方面向斯提供部分產品進口關稅優惠的工業發達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俄羅斯和烏克蘭。
前兩類國家透過自由貿易協定和聯絡國協定實行對等的關稅優惠,制訂統一的原產地標準, 即:在歐盟實行的"歐1格式"(EUR1)和"歐2格式"(EUR2),兩種格式原產地標準一樣,"歐2格式"只是"歐1格式"的簡化型,用於小批次貨物的貿易。"歐1格式"按《國際商品統一編號》的編號列出產品清單, 對每一種產品都單獨制訂了原產地標準,有的列明廠所含國外商品價值的比例,有的沒有列明比例,只是作出了"產品經過加工發生了質的變比"等類似的規定。在列明所含國外價值比例的商品中,每種商品的比例差別很大,有的比例為"低於50%",有的為30%,有的甚至精確到47.3%。對紡織品還單獨制訂了原產地標準,條文更為詳細。另外,"中歐自由貿易協定組織"還採用了歐盟內規定的原產地累加原則,即:在獲取原產地證明時,該組織一成員國商品中所含從另一成員國進口的產品價值不破視為外國產品價值。
第三類國家同斯不實行對等的關稅優惠原則,是作為發達國家對不發達國家單方面實行的一種關稅優惠,享受這種單方面關稅優惠的產品原產地標準稱為"A格式"(FORMA A)。 "A格式"的制訂原則同"歐1格式"的原則一樣,也按《國際商品統一編號》的編號列出產品清單,時每一種產品都單獨制訂原產地標準。"
2.非優惠標準。 所謂"非優惠標準"是指向沒有特殊關稅優惠的國家出口的斯產品的原產地標準。在這種標準下頒發的證書是普通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該標準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制訂的統一的原產地標準,不以規定當地加工附加值的含量比例為主,而是以"產品發生了重要變化、改變了商品編號(至少改變商品編號中的第四位),……"等文字表述為主,另外,該標準還明確規定,僅進行產品的包裝、分選等簡單的加工不能獲得原產地證書。
總的來講,在斯獲得原產地證的商品,在斯加工的產品附加值不得低於50%。
【外匯管理】斯洛維尼亞中央銀行是"斯洛維尼亞銀行",該銀行在斯議會制訂的金融政策範圍內完全獨立運作,其職能類似西方的國家銀行,透過頒佈外匯使用條例、確定官方匯率及向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買賣外匯的方式干預和管理外匯市場,但它本身不具體從事企業間的外匯業務,具體從事外匯業務的是斯洛維尼亞的各商業銀行。
斯洛維尼亞實行結售匯制,在商業銀行進行外匯結算,不允許企業開立外匯經營帳戶,出口收匯需按當日匯率出售給銀行,進口付匯用托拉爾在銀行按當日匯率購買外匯對外支付。目前,斯最大的幾家商業銀行是:"盧布林雅那銀行"(Ljubljanska Bank)、"SKB銀行"(SKB Banka)、"馬裡博爾信貸銀行"(Mariborska Kreditna Banka)、"A銀行"(A Banka)。另外,一些外國大型銀行如"奧地利銀行"(Austrian Bank)也在斯開設了分行。
1995年9月,斯洛維尼亞宣佈其貨幣"托拉爾"對外自由兌換。斯外匯儲備豐厚,匯率穩定,外匯買賣自由,除商業銀行外,居民還可在眾多的私人交換所中自由買賣外幣。
【博覽會】斯洛維尼亞有三十個較有規模的博覽會:
盧布林雅那博覽會(Ljubljana Fair),擁有展覽面積1.2萬平方米,主要舉辦專業性展覽,也承辦國外在斯的經濟展覽活動。展地正常租金為每平方米100馬克。
採列博覽會(Celje Fair),擁有展覽面積5.5萬平方米,其中室內面積3.3萬平方米,室外面積2.2萬平方米。室內展地租金為每平方米70馬克~100馬克。 除各類專業性展覽外,每年舉辦春秋兩次綜合性博覽會,其中秋季博覽會是斯全國最大的綜合性博覽會。
上拉德戈納博覽會(Gornja Radgona Fair),位於斯東北部的上拉德戈納市,每年秋季舉辦一次該地區最大的農業和食品工業國際博覽會。
【投資環境】斯洛維尼亞本身市場不大,但透過簽訂雙邊和多邊的自由貿易協定,獲有斯原產地證書的大部分工業產品可在歐洲大部分國家自由銷售,享受免關稅待遇。另外,斯企業同許多歐洲企業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係,為外資在斯活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斯洛維尼亞勞動力素質較高,在經濟部門中的就業人員大約11%受過高等教育,其勞動力的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得到公認,平均生產率接近西歐國家,而其勞動力的價格則低於西歐國家,到1999年底,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20億美元,其中大部分來自歐盟國家,克羅埃西亞也是較大的投資國。外國投資最多的領域是製造業(43%),隨後是電氣工程、銀行、科研開發領域和貿易。在製造業中外資主要集中在電氣裝置。電器、汽車製造和紙張工業。
【投資政策】
1.對外資提供完全的國民待遇。斯對外資提供完全的國民待遇,無特殊的優惠。斯將取消《外資法》,對外資企業將按《公司法》納入本國企業的管理中。
2.對外資的合法利益提供國家法律保護。斯洛維尼亞對外國投資的合法利益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斯法律規定:
―外商可按投資比例對企業擁有相應的控制權,該控制權可自由轉讓;
―外商可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可將所得利潤在完稅後自由轉移、匯出和再投資;
―投資企業終結和破產時,外商可按投資比例分獲相應資產並自由轉移和帶出;
―國家對外資企業一般不實行國有化或強行徵用,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需徵用外資企業的資產,則必須按現行市場價格對投資者給予補償後方可徵用;
―外資企業建立後,如法律進行了不利於外資所享權利的修改,該外資企業仍可享受企業建立時所享有的權利。
3.投資領域。斯洛維尼亞法律規定,在以下領域裡外商不得建立獨資企業:
―軍事裝備的生產與銷售;
―鐵路與航空運輸;
―交通與通訊;
―保險業。
另外,在以下領域裡斯洛維尼亞對外資在企業裡的投資比例有一定限制:
―在審計領域裡的企業中,外資比例不得高於49%;
在出版和廣播領域裡的企業中,外資比例不得高於33%;
―在證券經紀領域裡的企業中,外資比例不得高於24%;
―在投資公司(負責管理投資基金)中,外資比例不得高於20%。
除上述限制外,外商可在其他領域自由投資。另外,外國人可以在斯建立獨資銀行,但需在對等的條件下得到中央銀行――"斯洛維尼亞銀行"的批准。
4.投資形式和方式。 斯洛維尼亞對外商在斯的投資形式沒有限制,外商在斯投資可以為:
―現金投資。外國投資者可以外匯現金。由斯外債折換成托拉爾現金形式投資;
―有形資產投資(機械裝置、動產或不動產等);
―無形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商標等)。
外資法規定,外商在斯洛維尼亞可以多種方式投資建立企業:
(1)股本投資(Capital Investment),即以企業基本資金一股本的形式投資建立企業,外國投資者可擁有企業的整個所有權或部分所有權,主要企業型別有以下四種:
―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其責任,合作者不承擔公司的責任。公司最低建立資本為150萬托拉爾(約10,000美元),建立資本中至少1/3應為現金。
―聯合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其責任,股東不承擔公司的責任。公司的創辦者可在公司創辦時透過發行或認購股份對企業投資,也可透過在社會上認購股份來進行投資。公司最低建立資本為300萬托拉爾,建立資本中的至少1/3應為現金。
―有限合夥公司,這種公司由兩種合作伙伴創辦:主合夥人對合夥者們的全部財產負責,有限合夥人不承擔公司的責任。如果有限合夥公司透過發行股票獲得資本,則所建立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合夥公司。
―無限合夥公司。所有合夥人在其全部財產範圍內無限地承擔連帶和各自的責任。
(2)契約性合資公司(ContractuaI Joint Ventures), 這類公司內部各方之間的關係透過契約予以規定,外商對企業的投資並不改變企業內部已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權的結構。這種投資實際上可視為債務資本投資。
(3) 特許租讓權(Concessions)。 斯法律允許給予外國投資者開發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和公共商品的特許租讓權。對開發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水、森林資源等),由當地的地方政府部門簽發特許租讓權。對開發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則需由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按特例分別審批。
(4)建設、經營及轉讓合同,即BOT合同。外國人在獲得上述設施進行建設和管理時,必須得到設施所在地當局或斯洛維尼亞政府的許可,然後必須組建自己的公司來建設和管理這些設施。合同期滿後,外國企業必須將這些設施轉交給在合同中確定的斯國內企業。
5.在斯註冊公司的有關規定。 斯洛維尼亞沒有專門的外資管理部門,外資企業同斯本國企業一樣在地方法院註冊,無需政府部門的批准。
斯1994年修改的《公司法》規定,在斯的所有公司必須由一名斯公民擔任"經理"如有3人以上的董事會,斯公民應在董事會中佔多數。 這一規定適用於在斯註冊的所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在實踐中,作為公司老闆的投資者可透過書面形式限制斯公民經理的許可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程式為:
(1)準備公司註冊檔案:
―母公司營業執照和最近兩年的營業報告;
―母公司關於在斯開辦子公司的決定;
―母公司法人代表關於任命子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權書;
―公司法人代表關於對斯公民經理的授權書。
上述檔案需在母公司所在國進行公證,以使館認證,然後由當地法院認可的翻譯人員譯成斯洛維尼亞文。
如果是私人註冊公司,則不需提交母公司的營業執照、營業報告等檔案,只需提交開辦公司的宣告即可。
(2)將註冊資金匯入當地一家商業銀行的臨時專用帳戶上。
(3)聘請當地一位律師負責進行註冊,律師費為1,000馬克~3,000馬克,除向律師提交上述四個檔案外,還需提交:
―擬註冊公司的經營範圍;
―擬註冊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個人身份證件(護照)的影印件;
―已將註冊資金匯入銀行臨時專用帳戶的證明;
―公司名稱、地址(可先借用一臨時地址,註冊後再去法院更改地址)。
提交上述檔案後,由律師負責辦理公司註冊手續,一般需要二至六個月的時間,公司創辦人可待手續辦妥後再來斯簽字。
(4)在法院註冊後,公司即可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海關和斯稅務管理部門"斯洛維尼亞稅務管理局"領取公司稅務編號,將註冊資金從銀行臨時專用帳戶上轉入營業帳戶,由公司開業檢查官對公司開辦場所檢查認可後,公司即可開業。
如果外國投資者以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向斯企業投資,在向法院申請註冊時,須附上投資已轉入新建公司的證明。
另外,如在高科技領域、出口型產業等方面投資,可從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發展基金會及其他部門獲得優惠貸款。
6.投資收回和利潤轉移。 斯洛維尼亞法律保證外國投資者自由地匯出利潤和收回其投入的資金。
外國投資者在付清了所有相應稅賦和財政義務後,可自由和不受限制地將其所得利潤兌換成外幣匯出國外。匯出的外幣種類應同外國股東投資時投入的外幣幣種一致,如以其他外幣匯出,須得到斯洛維尼亞銀行的批准。
7.其他有關規定:
(1)外國人購買斯不動產的有關規定。斯憲法規定,外國人不能在斯擁有土地和房地產的所有權,但在斯註冊的外資公司根據完全國民待遇的原則可以擁有土地和房地產的所有權,外國投資者也可透過特許租讓合同和建設、經營及轉讓合同租用或開發某一資源或土地。
(2)外國公司在斯設立代表處。 任何一個在本國註冊兩年以上的外國企業都可在斯洛維尼亞設立代表處。外國企業在斯法院申請註冊公司代表處時須提交以下檔案:
―母公司在本國註冊證明檔案影印件;
―母公司最近一年的營業報告;
―母公司關於在斯設立代表處的決定;
―代表母公司和代表處的人員名單;
―代表處在斯活動專案;
―母公司對其代表處在斯活動所產生的義務承擔一切責任的宣告;
―其他所需的檔案(如需斯政府批准的代表處,則需提供政府批件;如法律對某些代表處的設立規定需預先打入一定資金,則需提供打入資金的證明)。
上述檔案均需譯成斯洛維尼亞文。
外國代表處在斯不具備法人資格,可從事市場調查、尋找合作產品、尋找貿易伙伴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但不得簽訂合同。
(3)外國企業在斯代理業務。 任何外國人或公司都可同在斯註冊的公司簽訂代理合同,按斯法律規定,代理區域範圍只能是全斯洛維尼亞,而不能僅為斯某個地區承擔代理業務,斯國內公司的代理業務範圍可以為外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代理。如果是獨家代理,則外國企業在目前斯法律的範圍內只能指定一個斯國內代理公司。
如果代理商品為裝置或耐用消費品,代理商必須提供技術保修服務和零配件供應。
【產品稅】斯目前涉及商品生產和流通的間接稅是銷售稅(Sales Tax),也叫流通稅。
1.銷售稅稅種。斯洛維尼亞銷售稅分兩種:
―商品銷售稅(Tax on Sales of Goods),是對賣給終端使用者用於消費的產品和裝置證收的一種流通稅,是在零售時徵收的稅,也可以稱為零售稅。
―服務銷售稅(Sales Tax on Service),是在服務領域裡徵收的一種流通稅,其中包括批發稅,即對用於批發目的的銷售,不徵收商品銷售稅。按批發商購人的買價與批發出的賣價之差為基礎徵收服務銷售稅。
2.出口產品零稅率。斯洛維尼亞出口產品零稅率主要是指商品銷售稅的零稅率。自1998年1月1日起,斯開始實施增值稅,稅率為19%(服務稅5%)。
【企業經營中所需交納的稅收】斯企業在經營中主要有三種稅種:
1.所得稅。所得稅的納稅人為所有的經營活動以盈利為目的並在斯洛維尼亞獲得利潤的法人團體及其有關組織。所得稅稅率為25%。
2.社會福利捐稅。社會福利捐稅包括退休保險。醫療保健保險和失業保險金。這部分捐稅是為公司長期僱員支付的,佔僱員毛工資的38%,其中22.1%由個人負擔,15.9%由公司負擔。如果公司沒有長期僱員,則不必交納這部分捐稅。
3.個人所得稅。斯洛維尼亞個人所得稅徵為17-50%。
【簽證和居留】
1.簽證。 v (1)入境簽證。 入境簽證又稱旅遊簽證,由斯駐外使領館簽發。我國公民持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者免辦簽證;持因公普通、因私護照者,需辦簽證。辦理簽證時需要邀請函和經濟擔保書(持因私護照者)。
(2)工作簽證。工作簽證由斯駐外使領館簽發,外國人辦理此類簽證所需檔案:
―斯就業局簽發的工作許可,該許可由僱主或外國人個人向斯就業局申請;
―僱主將僱用該申請人的證明;
―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辦理工作簽證時有時還根據需要要求提供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或有關技術特長的證書。工作簽證申辦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限一次出入境。
(3)商務簽證。簽證物件為斯外資企業中外方經理級人員和在斯投資的外國人。辦理此類簽證不需工作許可,但須提供在斯合法從事投資、貿易和生產的證明檔案。商務簽證申辦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個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限一次出入境。
2.臨時居留。
(1)持入境簽證者,在入境3日內,應向警察局申報(可自己申報,也可透過旅館或其他機構申報)。欲在簽證到期後繼續在斯逗留的,需向當地外國人管理處申辦延長,申辦延長時需提供有關延期理由(包括休養、學習、培訓等)的證明檔案。申辦時間為1~2月,延期期限不超過1年。
(2)持工作簽證和商務簽證者,在入境3日內,應向當地外國人管理處申辦臨時居留,並提供工作許可和簽證的影印件,如延期,需申辦延長。申辦時,持工作簽證者應提供新的工作許可、僱主證明;持商務簽證者,應提供公司註冊檔案。
【中國同斯洛維尼亞的經貿關係】中國同斯洛文尼亞於1992年4月建交, 同年11月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規定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1993年9月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995年2月又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斯成立了政府間經濟和貿易合作委員會(簡稱"混委會"), 到目前已舉行了4次會議。
中斯一直有著良好的經貿關係,在原南時期四川省與斯洛維尼亞、成都與盧布林雅那市已建立友好關係。1994年以來諾沃梅斯托市與江蘇宜興市、科佩爾市與江西九江市結成了友城關係。80年代中國從斯引進了無碳複寫紙、傢俱、五金件生產線、啤酒灌裝線、藥品包裝線、煉油廠二手裝置、鈦白粉生產線等一批專案, 總金額近1億美元。據斯方統計,斯獨立前兩國貿易額不大,每年在1,000萬美元左右,1990年達到最高水平,為2,946.4萬美元。 斯獨立後的前兩年,中斯貿易額下降較大,1991年僅為742萬美元,1992年上升到1,989萬美元。 中國自1993年開始單獨統計同斯的貿易, 據中方統計,1993年中斯貿易額為1,453萬美元,1994年為1,152.7萬美元,1995年為1,806萬美元,1996年為2,475萬美元,其中中國出口1,565萬美元,進口910萬美元。 兩國貿易統計數字不包括雙方經貿合作中無形貿易部分,如中國從斯洛維尼亞引進的技術。中斯建交以來,兩國經濟合作不斷擴大,合作領域不斷拓寬,除了中國繼續引進斯一些技術專案(繼電器生產線、剎車片生產線等)外,1995年斯"託摩斯"摩托車製造公司在上海成立了兩國第一家生產性合資企業,組裝和銷售摩托車。匈牙利華人聯合投資集團在斯科佩爾港承租了倉庫,從事遠東和中歐貨物的轉運業務,在兩國貿易中,中國向斯的出口品種比較多,有原材料性的鐵合金、醫藥原料,也有服裝、玩具等輕紡工業製成品;斯向中國的出口立要是機電產品。
斯洛維尼亞國家男子足球隊是由斯洛維尼亞足球協會管理,斯洛維尼亞足協早在1920年就已成立,1991年斯洛維尼亞脫離南斯拉夫獨立後斯洛維尼亞國家隊於1992年正式加入國際足聯和歐足聯,獨立後第一次晉級決賽圈的國際大賽是2000年歐洲盃,兩年後又登上了更大的舞臺:2002年世界盃,此後球隊還參加過2010年世界盃。
其成員有:米索佈雷奇科、安德拉茲基爾姆、米利沃耶諾瓦科維奇、涅伊奇維特馬爾、博斯特揚塞薩爾、瓦爾特比爾薩、茲拉坦柳比揚基奇、伊利奇布蘭科、內伊克佩奇尼克、羅伯特貝里奇、博揚約基奇、賈斯明庫爾蒂奇、羅曼貝茲亞克、斯尼薩安德爾科維奇、約西普伊利西奇、米拉爾薩馬德茲克、勒內科爾辛、安德拉茲斯特魯納、德揚拉扎列維奇、盧卡克拉尼奇、凱文坎普爾、布蘭科伊利奇、拉伊科羅特曼、本傑明維爾比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