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離婚時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孩子三歲離婚財產分割的進行方式與其它離婚沒有什麼不同。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商討並且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