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公司債務糾紛的方式是:
1、防患於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因為債務糾紛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避免的。
2、有時貨款無歸的風險是由推銷人員造成的。有些推銷人員惟恐產品賣不出去,因此在對客戶信用狀況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就採用代銷或賒銷方式,結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積極催要貨款是企業避免陷入債務糾紛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公司處理債務糾紛的方式是:
1、協商和解,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
4、仲裁無法解決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債務糾紛要在訴訟時效內攜帶相關的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
(3)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 ...
遇到債務糾紛起訴的地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債務糾紛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債務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的後果:
一、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債務人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的,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債權人勝訴。
三、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 ...
債務糾紛訴訟需要準備的證據有: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如合同、收據、借據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 ...
欠債人欠的人多,一般情況下是誰先起訴應當先還誰。如果債務人債務很多,不能全部償還到期債務,起訴在前,向法院執行在前,就可能先得到財產。如果有財產抵押登記手續、質押、留置等情形,應先償還抵押、質押、留置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 ...
出現債務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