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探視權可以幾天來探視一次,探視權是由父母雙方來進行協商才能處理好的事情,只要為孩子好每天都可以探視,同樣也可以幾月探視,這都是看雙方是怎麼樣去決定的。如果探視權被剝奪,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法院會判決對方協助實現探視權,這個一般不需要提供證據,當然如果有對方拒絕探視的證據會更好一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探視權可以幾天來探視一次,探視權是由父母雙方來進行協商才能處理好的事情,只要為孩子好每天都可以探視,同樣也可以幾月探視,這都是看雙方是怎麼樣去決定的。如果探視權被剝奪,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法院會判決對方協助實現探視權,這個一般不需要提供證據,當然如果有對方拒絕探視的證據會更好一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沒結婚一樣有探視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孩子享有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配合的義務。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不僅在於維護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親屬權及親情,更在於維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與父母任何一方的親情及認知因父母之間的關係改變而缺失。該規定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關於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否則即無效。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