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為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受託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2、代銷中的委託方:代銷清單和部分或全部價款,誰先到,按誰算納稅義務時間,如果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代銷清單和價款均未收回,也要履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按第180天算納稅義務時間。
3、代銷中的受託方:售出商品時發生增值稅義務,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託方的增值稅專票後可以抵扣進項,受託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按服務業稅目5%徵收營業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為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受託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2、代銷中的委託方:代銷清單和部分或全部價款,誰先到,按誰算納稅義務時間,如果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代銷清單和價款均未收回,也要履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按第180天算納稅義務時間。
3、代銷中的受託方:售出商品時發生增值稅義務,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託方的增值稅專票後可以抵扣進項,受託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按服務業稅目5%徵收營業稅。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1、流轉稅類。包括7個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這些稅種是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徵收的。
2、所得稅類。包括3個稅種: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納稅人取得的利潤或純收入徵收的。
3、財產稅類。包括10個稅種: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佔用稅、船舶噸稅、遺產稅(未開徵)。這些稅種是對納稅人擁有或使用的財產徵收的。
4、行為稅類。包括8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屠宰稅、筵席稅、證券交易稅(未開徵)、燃油稅(未開徵)。這些稅種是對特定行為或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徵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