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進行性行為,是人之常情,但雙方不能違背對方意志強求,如果強力完成性行為,就構成的事實上的婚內強姦,我國法律不承認婚內強姦,但造成傷害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論處。夫妻雙方,應該互敬互愛,這是婚姻存續的根本,也是婚姻法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根本。任何一方,有提出要求的權力,也有拒絕一方的權力。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違法的。進行性行為,是人之常情,但雙方不能違背對方意志強求,如果強力完成性行為,就構成的事實上的婚內強姦,我國法律不承認婚內強姦,但造成傷害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論處。夫妻雙方,應該互敬互愛,這是婚姻存續的根本,也是婚姻法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根本。任何一方,有提出要求的權力,也有拒絕一方的權力。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婚後與他人同居,觸犯《刑法》,涉嫌重婚罪,只要受害人自訴,就可以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