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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是什麼

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是什麼

  婚內財產公證指公證機關對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內財產公證有效,但公證並不是財產協議的必需,婚內財產協議只要雙方達成意思合意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公證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要看協議內容才能確定,絕大多數的婚內協議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婚內財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明確,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約定。此 ...

可以調查財產

  婚內財產調查是完全可行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尤其是對共有財產做出處分的,應由雙方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財產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

財產轉移構成刑事犯罪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不構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 ...

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 ...

財產協議只寫一份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只寫一份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財產是車子怎麼分

  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準,而不是以當時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見情形。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透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價值方式。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