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個人債務還是由個人承擔,自己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前的個人債務還是由個人承擔,自己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債務承擔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基本資訊,如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
二、債權債務的種類、內容、債務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三、雙方就債權債務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四、違約責任,即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即如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雙方透過何種方式解決;
六、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債權債務協議應有雙方簽字確認,如為企業的,還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業章。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後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不會在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絡,且婚前所欠債務的資金或財務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當然,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絡,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判斷。